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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(清环连州罚﹝2023﹞16号)——桃江县应分废品回收站


来源:本网 发布时间:2023-08-31 09:23:42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


组合 8环连州罚﹝2023﹞16


行政处罚决定


当事人:

名称:桃江县应分废品回收站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430922MA4RRUHT3P

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檀树界村余有公组
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
我局2023517日对你回收站违反《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案进行调查。经调查,你回收站将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连州市九陂镇389县道旁,仅有部分堆放区域覆盖有防尘网,堆放场地未作硬底化,未作防流失、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,未按要求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。以上事实有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、现场照片、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营业执照相关证据材料证实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第三十二条第(三)项的规定

  1. 我局于2023815日向你回收站告知了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并告知享有陈述、申辩权利。你回收站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。以上事实,有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清环连州罚告﹝2023﹞19号)、《送达回证》等为证。
    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
根据你回收站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》(粤环发〔20217号)的规定,你回收站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,根据《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第十二条第三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回收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

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(¥75,000.00)。

三、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、期限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你回收站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(详见《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》)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
四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
如你回收站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联系人:严伟               电话:0763-6601673

地址:连州市吕仙路18号      



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

2023824











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局           2023824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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